向中共中央政法委举报迫害科学发现的渎职刑事犯罪案
(今寄给贵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给我的回信“告知”,和《(2008)高检控信复字1679号》),我遵此向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上访,要求对不法分子,迫害科学发现的罪行依法监管,出乎预料,接访人抗拒执行温家宝总理簽署的信访例:拒不作书面答复,有意包庇法官的不法行为、也不说出接访人的姓名,長期拖延折磨我,并指令保安人员把我拖出信访室多次!我也遵《(2008)高检控信复字1679号》,向最高法院去信,询问我寄去几百页资料的处理结果,亦是泥牛入海之结果!!!在这各级监管失效的情况下,迫使我这位77岁的名牌理论物理学家(“参看搜索相关雒茂泉”词,便知天下人对我的的连锁评论。)向贵委喊冤!!!、并望中共法治天下的司法口号条文,能在具体案件中不会落空!更望迫害科学的、具有人类认识自然飞跃意义的千古奇冤,最终不会成为中共执政这个时代的悲剧而留传历史!!!我不仅是怀有爱国心的科学规律发现人,而且,是国家用贫寒生助学金培养了我!所以我要为华人发现规律之世界荣耀而碌碌不息!反腐也是我面临的一个爱国任务!!!
刑事举报人:雒茂泉,男,汉族,76岁,系湖北三环专用汽车公司退休工程师。
电话:0719-6870306 这个举报公示在luomq.com网址,邮箱:luomq1@yahoo.com.cn
被刑事举报人:
1,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严炳洲(服从了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了我的信件内容,而引发伪证据祸端!)。电话:0719-8665183、0719-8652714
2,柯有荣,是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06)十行初字13号的审判长。曾毅:是本案的主办法官。
3,罗元智,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十行终字2号的审判长。
4,高明玉,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十行监字第1号的办案人。
5,刘成忠,是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十检民行终查字(2007)5号《(2008)高检控信复字1679号》》的主要经办人,民行处处長。
6, 李涛:是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长,这个政治流氓,伪造了我的信件内容,而把伪证据呈现在审判厅里,得到法官的认同!引发祸端!
7,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027-67888424)这个单位一位主管此案的盛先生,积压了我几百页举报资料!!!拒绝说出他的名字!更不给任何书面答复,有意积压推掉——实属可恶的公务员!!!我有向其快递邮局单据在手。
请求事项:
1、请遵照《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对上述十堰市科学技术局这个法人代表:严炳洲,随和腐败势力,有意违背科学道德、制造伪证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公务官员:不遵守法律的取证原则、有意采信被告对他的“行政行为”所提供 的“答辩状”里所说的伪证据,而不采信专家委员会依照法规做的鉴定结论,因此请求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其立案侦查。
2、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必须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上报湖北省科技厅登记,再发证后,再上报科技部复核,以求在世界上显示华人发现具有实用价值自然规律之中国荣耀!
事实及理由:
一,举报事实:(一审时已上交了《行政诉状》一本,今再上交其副本。六个证据都在其中。我把所有的判决书,专家结论,《十科函(2006)4号》和《复函》等等原件几十种,都用图片扫描形式,公示在luomq.com网址的首页里,在附录里也有相关资料,在媒体发达的当代,鸟鸦之翅,岂能蔽日!!!迫害科学发现的法官丑闻,岂能一手遮天而不为人知!!!各国网站的专业编辑们,竞相收藏并跟踪向世界报导这些迫害科学发现的特大丑闻!如,在鸦虎和google.com.cn中搜luomq.com图片,便呈现一百个左右资料而传向世界,别的报导也多,请查便可有利侦破此案.)
上述被刑事举报人,都是用邪教命题和支持邪教命题,合演了一首,腐败的“和谐曲”:滥用权力、构成反人类发现自然规律实用价值的当代刽子手、造成人类司法史上迫害科学家的千古奇冤、我千万未曾想到:纳税人的钱,竟然在执法、司法部门养了这么多:失去灵魂、而不顾民族发现规律的世界荣耀的腐败分子!他(她)们这些民族败类,混进执法、司法部门的权力机构,和中世纪教会邪说迫害科学的罪恶,是一个本质的两个时代!我要在luomq.com网站上向全世界万民,控诉这些践踏法律的罪行!!!
二,举报理由:
1,恶劣的环境,把严炳洲这位支持科学发现鉴定的好官,转化成迫害科学发现的犯罪被告!!!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了我的信件内容,(今把所有相关材料均/在luomq..com网站向天下公示,原件附上,请天下人对照出入)以《复函》文件形式,向十堰市科技局下达文件,指令否定实验事实——用長官意志否定专家委员会依法做的鉴定结论!!!
严炳洲遵照《复函》命令行事,未经任何,合法的专家委员会复核而指出,己产生的专家结论的不恰之处,便以長官意志,起草了《十科函(2006)4号》这个罪恶的文件!!!把“是”说成“非”!!!构成迫害科学发现的反人类生产进步飞跃的罪行!!!
2、我不服《十科函(2006)4号》,上诉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严炳洲又把《十科函(2006)4号》和《复函》这两个伪造文件,作为证据向审判厅呈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同支持了这两个伪证据!引发祸端!
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有下列违背事实,支持了被告出示伪证据的枉法行为:
(1)不遵守《行政诉讼法的取证原则》:有意采信被告在《答辩状》中出示的伪造命题——《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即,……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不予鉴定。)》。
这个伪造命题,在《答辩状》中所列的四个文件里,均无记载,所以伪造无疑!按照这个伪命题衡量:全世界教科书中的应用性自然规律,全都成了纯理论了!这个伪造命题,把中国人的臉在世界上丢尽了!难怪我把这些判决书,公示在luomq.com网址上,各国网站的专业编辑们,纷纷跟踪报导和收藏传播!这是世界司法史上,迫害科学的千古奇冤!己有评论声讨,必遭万世唾骂、这些无耻之徒为了腐败链条的“团结和谐”、对科学发现的罪恶践踏行为!这是华人司法史上一大抹不掉哀鳴!也是世界司法史上迫害发现自然规律的罕见罪恶!!!
(2)有意支持了被告伪造的证据三里的第一款:因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是:《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又由被告簽字认可的证据在案,何谈是“基础理论成果申请”呢?这是被告伪造的证据三。
(3)有意支持了被告证据三里的第二款:
因为,原告是遵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而向被告申报鉴定的。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把原告的成果,列入到2004年十堰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之中了。
原告的实验和论文都完成了被告下达的立项任务,即发现了实用性的自然规律和对技术的指导和开发、研究作用,所以原告的成果是“应用理论性成果”。而不是“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结果》”。
被告于2005年5月21日,请来七位正教授形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我的成果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结论认为:“雒茂泉发现了一项独特的非线性弹体规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新颖性,是他的首创,国内未见报导……,应予以支持、奖励……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该局主管付局长:柴旺永签名、盖公章,同意了专家意见。
依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而发证,就必须登记!何谈不符登记呢???
(4)有意支持了被告的证据四:这个证据中所列的内容是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的!!!原告的信中根本没有关于那些表述(今把原告的信件底稿和《复函》附上,请天下人对照,就能看出这个伪造词语???)
被告的证据四中的第一款:本身就是自欺其人——因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是《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未提交过《软科学》和《基础理论》这两种科技成果类型,因此也是伪造证据而得到法官的支持!!!
被告的《十科函(2006)4号》,本身就是被告的行政乱作为,被告又把这个行政乱作为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自我证明的循环逻辑,却得到法官的支持——言及被告没有不作为!这种丑恶的支持,是世界司法史上千古无耻的奇闻!
《十科函(2006)4号》,是被告从一个行政乱作为(用管理权力向专家委员会发放《软科学评审表》格。叫专家委员会把结论簽在其中,专家只对结论负责,无权干予表格类型,不对乱发表格负责。),转向了另一个行政乱作为的非法行为(把原告的“应用性理论成果”,非法的归于“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结果,而不予鉴定”)。昧着黑心,喪尽天良
睜着眼睛,不承认实验事实!无耻达极!!!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是中世纪教会的邪教法庭,迫害伽利略发现自然规律的丑闻!又在中国的法厅上重演了:也用反科学的邪教命题,否定了客观实验事实!!!对原告进行迫害!!!却得到多个法院,法官的支持!!!真是腐败分子内部合演了一首“和谐曲”!!!
被告的证据四中的第二款,更为荒诞:“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予以认可”。
但被告拿不出“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予以认可”的依据???纯系伪造!!!
被告的证据四中的第三款:言及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无异议!!!这也是无根据的自我欺骗!无异议又怎幺会引起这场诉讼官司呢???
3,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制造(2006)十行初字13号的法官们,不遵守司法审判程序,违背取证原则!采信了长官意志作的伪证据,而不采信,由十堰市科技局,于2005年5月21日,依法请来的七位正教授形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原告的科技创新发现成果,进行的鉴定结论事实:“雒茂泉发现了一项独特的非线性弹体规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新颖性,是他的首创,国内未见报导……,应予以支持、奖励……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该局主管付局长:柴旺永签名、盖公章,同意了专家意见。
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的法官们,宣判原告败诉!!!做的这个枉法判决书——把必须鉴定的”应用性的理论成果”类型,归于”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类型!不予鉴定的判决书!已构成了迫害科学创新发现的渎职犯罪行为!
5,我不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上诉到: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审厅、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单位的法官和检察官们,都不和我见面对证,而在暗中操作!都对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进行维持!附上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公示在luomq.com网址图片里)。
因此,这个案件根据《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之规定,上述这些执法、司法官员,都触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积上理由,请求湖北省公安厅刑侦处,对这些有意制造伪证据和有意支持伪证据而迫害科学发现的官员,依法破案,移送到湖北省检察院,再对被举报人提起诉讼!
天下万民皆知,世界上有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发现实用性自然规律的人,就是一代天才人物”!
三,历史的借鉴,大事千古传,受迫害者,反而在天下大放光芒照千秋:搜“迫害科学”词,我便被媒体在全世界名列前矛的被报导!!!这是历史的反作用力!那些迫害我的腐败分子,必遭万世唾骂!!!他(她)们明知自已害人的内疚,也是无法摆脱的痛苦!!!
我因从实验中发现多条数学方程表达的自然规律而深感人生的荣耀和自豪!那些迫害我的腐败分子,必遭万世之唾骂!!!
中世纪教会的邪教法庭,迫害发现自然规律的丑闻!是家喻户晓的,遭到天下万人唾骂!时隔几百年,这种丑恶事态,又发生在中国的上列几个法厅上了:腐败分子内部合演了一首彼此支持的和谐曲!!!也用反科学的邪教命题,昧着黑心,喪尽天良,睜着眼睛,不承认实验事实!无耻达极的否定了客观实验事实!!!构成世界司法史上迫害发现自然规律的罪恶行为!!!
我要举报!并把此举报在luomq.com网站上向全人类公示喊冤!指名道姓的揭露这些执法违法的无耻之徒对我的迫害事实,以示我反腐败的不屈形象!!!
罗马教皇,能拿出勇气,为相隔四百年的伽利略,发现规律的冤案平反!中国的法庭能否为我(雒茂泉) 发现规律的冤案平反呢?全人类视目以待!我这位76岁半的名牌物理学家(仅举一例:中国国务院网络局,指导创建的《中国网站排名》网,这个最有权威的网站,在物理分类中,向天下人推荐个人物理成绩的荣耀,时至当今,我是独一无二的的人物。上网搜”雒茂泉”即可找到我这个光荣排名。在《科学家》、《风云人物》、《人物历史》等形态中,世界网站的编辑们,把我的照片和世界一流的科学名人的照片,许多国家元首:如胡锦涛,布什,毛泽东等等人物的照片,并列着向天下公示,我有下载资料在案)。
我站在地球東方向世界高喊!天下迟早会有人,为我的冤案平反的!平反只是迟早的事,不会永远不能平反!!!现实的这些腐败分子状态——反而使我的创新,在全世界媒体海洋中大放光芒!!!我无愧一代科学家的声誉!
我不甘心在腐败分子面前倒下去!我要呐喊!!!
此致
中共中央政法委
刑事举报人:雒茂泉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渎职刑事犯罪案
刑事举报人:雒茂泉,男,汉族,76岁,系湖北三环专用汽车公司退休工程师。
电话:0719-6870306 这个举报公示在luomq.com网址,邮箱:luomq1@yahoo.com.cn
被刑事举报人:
1,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严炳洲(服从了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了我的信件内容,而引发伪证据祸端!)。电话:0719-8665183、0719-8652714
2,柯有荣,是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06)十行初字13号的审判长。曾毅:是本案的主办法官。
3,罗元智,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十行终字2号的审判长。
4,高明玉,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十行监字第1号的办案人。
5,刘成忠,是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十检民行终查字(2007)5号》的主要经办人,民行处处長。
6, 李涛:是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长,这个政治流氓,伪造了我的信件内容,而把伪证据呈现在审判厅里,得到法官的认同!引发祸端!
7,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027-67888424)这个单位一位主管此案的盛先生,积压了我几百页举报资料!!!拒绝说出他的名字!更不给任何书面答复,有意积压推掉——实属可恶的公务员!!!我有向其快递邮局单据在手。
注:[我于2008年5月10日,用快递向贵院举报。附上:《控告检察厅-----函,(2008)高检控信复字1679号》。贵院言及:把我的(完整)材料《转向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但我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询查,毫无回音,因此,我只能再次向贵院提起举报(上次寄的材料,请贵院追查下落。),以求平反这个具有世界意义的、迫害科学发现的特大冤案!这是世界司法史上一大无耻的渎职连锁犯罪案!中共执政领导的天下,有一个司法口号:《只有遵重事实,才能遵重真理。源不清,则流必混。》,贵院能否认真贯彻执行:追咎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長,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我的信件内容,而引发连锁式的,司法官员的渎职迫害科学发现的罪恶行为?在全人类面前,成为一个试金石!!!全世界誉论己有现存状态的评说!中世纪教会的邪说法庭,迫害科学发现的丑恶历史,能否在中国彻底重演?是摆在贵院的一个庄严历史使命!!!对我(雒茂泉)而言,这个冤案,案翻掉或翻不掉,是同等的光荣!!!在媒体发达的今天,烏雅之翅,岂能蔽日?我这位77岁的人,只能把话说到世上,中共能否认真对待?这是史学家研究的课题!!!]
(上述的判决书、裁定书等等,都已上报给您们了。今仅仅附上李涛的伪造《复函》这个祸根!!!请看。)
请求事项:
1、请遵照《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对上述十堰市科学技术局这个法人代表:严炳洲,随和腐败势力,有意违背科学道德、制造伪证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公务官员:不遵守法律的取证原则、有意采信被告对他的“行政行为”所提供 的“答辩状”里所说的伪证据,而不采信专家委员会依照法规做的鉴定结论,因此请求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其立案侦查。
2、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必须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上报湖北省科技厅登记,再发证后,再上报科技部复核,以求在世界上显示华人发现具有实用价值自然规律之中国荣耀!
事实及理由:
一,举报事实:(一审时已上交了《行政诉状》一本,今再上交其副本。六个证据都在其中。我把所有的判决书,专家结论,《十科函(2006)4号》和《复函》等等原件几十种,都用图片扫描形式,公示在luomq.com网址的首页里,在附录里也有相关资料,在媒体发达的当代,鸟鸦之翅,岂能蔽日!!!迫害科学发现的法官丑闻,岂能一手遮天而不为人知!!!各国网站的专业编辑们,竞相收藏并跟踪向世界报导这些迫害科学发现的特大丑闻!如,在google.com.cn中搜luomq.com图片,便呈现一百个左右资料而传向世界,别的报导也多,请查便可有利侦破此案.)
上述被刑事举报人,都是用邪教命题和支持邪教命题,合演了一首,腐败的“和谐曲”:滥用权力、构成反人类发现自然规律实用价值的当代刽子手、造成人类司法史上迫害科学家的千古奇冤、我千万未曾想到:纳税人的钱,竟然在执法、司法部门养了这么多:失去灵魂、而不顾民族发现规律的世界荣耀的腐败分子!他(她)们这些民族败类,混进执法、司法部门的权力机构,和中世纪教会邪说迫害科学的罪恶,是一个本质的两个时代!我要在luomq.com网站上向全世界万民,控诉这些践踏法律的罪行!!!
二,举报理由:
1,恶劣的环境,把严炳洲这位支持科学发现鉴定的好官,转化成迫害科学发现的犯罪被告!!!湖北省科技厅常务付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了我的信件内容,(今把原件附上,请天下人对照出入)以《复函》文件形式,向十堰市科技局下达文件,指令否定实验事实——用長官意志否定专家委员会依法做的鉴定结论!!!
严炳洲遵照《复函》命令行事,未经任何,合法的专家委员会复核而指出,己产生的专家结论的不恰之处,便以長官意志,起草了《十科函(2006)4号》这个罪恶的文件!!!把“是”说成“非”!!!构成迫害科学发现的反人类生产进步飞跃的罪行!!!
2、我不服《十科函(2006)4号》,上诉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严炳洲又把《十科函(2006)4号》和《复函》这两个伪造文件,作为证据向审判厅呈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同支持了这两个伪证据!引发祸端!
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有下列违背事实,支持了被告出示伪证据的枉法行为:
(1)不遵守《行政诉讼法的取证原则》:有意采信被告在《答辩状》中出示的伪造命题——《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即,……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不予鉴定。)》。
这个伪造命题,在《答辩状》中所列的四个文件里,均无记载,所以伪造无疑!按照这个伪命题衡量:全世界教科书中的应用性自然规律,全都成了纯理论了!这个伪造命题,把中国人的臉在世界上丢尽了!难怪我把这些判决书,公示在luomq.com网址上,各国网站的专业编辑们,纷纷跟踪报导和收藏传播!这是世界司法史上,迫害科学的千古奇冤!己有评论声讨,必遭万世唾骂、这些无耻之徒为了腐败链条的“团结和谐”、对科学发现的罪恶践踏行为!这是华人司法史上一大抹不掉哀鳴!也是世界司法史上迫害发现自然规律的罕见罪恶!!!
(2)有意支持了被告伪造的证据三里的第一款:因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是:《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又由被告簽字认可的证据在案,何谈是“基础理论成果申请”呢?这是被告伪造的证据三。
(3)有意支持了被告证据三里的第二款:
因为,原告是遵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而向被告申报鉴定的。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把原告的成果,列入到2004年十堰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之中了。
原告的实验和论文都完成了被告下达的立项任务,即发现了实用性的自然规律和对技术的指导和开发、研究作用,所以原告的成果是“应用理论性成果”。而不是“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结果》”。
被告于2005年5月21日,请来七位正教授形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我的成果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结论认为:“雒茂泉发现了一项独特的非线性弹体规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新颖性,是他的首创,国内未见报导……,应予以支持、奖励……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该局主管付局长:柴旺永签名、盖公章,同意了专家意见。
依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而发证,就必须登记!何谈不符登记呢???
(4)有意支持了被告的证据四:这个证据中所列的内容是李涛这个政治流氓伪造的!!!原告的信中根本没有关于那些表述(今把原告的信件底稿和《复函》附上,请天下人对照,就能看出这个伪造词语???)
被告的证据四中的第一款:本身就是自欺其人——因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是《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未提交过《软科学》和《基础理论》这两种科技成果类型,因此也是伪造证据而得到法官的支持!!!
被告的《十科函(2006)4号》,本身就是被告的行政乱作为,被告又把这个行政乱作为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自我证明的循环逻辑,却得到法官的支持——言及被告没有不作为!这种丑恶的支持,是世界司法史上千古无耻的奇闻!
《十科函(2006)4号》,是被告从一个行政乱作为(用管理权力向专家委员会发放《软科学评审表》格。叫专家委员会把结论簽在其中,专家只对结论负责,无权干予表格类型,不对乱发表格负责。),转向了另一个行政乱作为的非法行为(把原告的“应用性理论成果”,非法的归于“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结果,而不予鉴定”)。昧着黑心,喪尽天良
睜着眼睛,不承认实验事实!无耻达极!!!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是中世纪教会的邪教法庭,迫害伽利略发现自然规律的丑闻!又在中国的法厅上重演了:也用反科学的邪教命题,否定了客观实验事实!!!对原告进行迫害!!!却得到多个法院,法官的支持!!!真是腐败分子内部合演了一首“和谐曲”!!!
被告的证据四中的第二款,更为荒诞:“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予以认可”。
但被告拿不出“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予以认可”的依据???纯系伪造!!!
被告的证据四中的第三款:言及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无异议!!!这也是无根据的自我欺骗!无异议又怎幺会引起这场诉讼官司呢???
3,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制造(2006)十行初字13号的法官们,不遵守司法审判程序,违背取证原则!采信了长官意志作的伪证据,而不采信,由十堰市科技局,于2005年5月21日,依法请来的七位正教授形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原告的科技创新发现成果,进行的鉴定结论事实:“雒茂泉发现了一项独特的非线性弹体规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新颖性,是他的首创,国内未见报导……,应予以支持、奖励……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该局主管付局长:柴旺永签名、盖公章,同意了专家意见。
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的法官们,宣判原告败诉!!!做的这个枉法判决书——把必须鉴定的”应用性的理论成果”类型,归于”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类型!不予鉴定的判决书!已构成了迫害科学创新发现的渎职犯罪行为!
5,我不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上诉到: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审厅、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单位的法官和检察官们,都不和我见面对证,而在暗中操作!都对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初字13号,进行维持!附上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
因此,这个案件根据《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之规定,上述这些执法、司法官员,都触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积上理由,请求湖北省公安厅刑侦处,对这些有意制造伪证据和有意支持伪证据而迫害科学发现的官员,依法破案,移送到湖北省检察院,再对被举报人提起诉讼!
天下万民皆知,世界上有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发现实用性自然规律的人,就是一代天才人物”!
三,历史的借鉴,大事千古传,受迫害者,反而在天下大放光芒照千秋:搜“迫害科学”词,我便被媒体在全世界名列前矛的被报导!!!这是历史的反作用力!那些迫害我的腐败分子,必遭万世唾骂!!!他(她)们明知自已害人的内疚,也是无法摆脱的痛苦!!!
我因从实验中发现多条数学方程表达的自然规律而深感人生的荣耀和自豪!那些迫害我的腐败分子,必遭万世之唾骂!!!
中世纪教会的邪教法庭,迫害发现自然规律的丑闻!是家喻户晓的,遭到天下万人唾骂!时隔几百年,这种丑恶事态,又发生在中国的上列几个法厅上了:腐败分子内部合演了一首彼此支持的和谐曲!!!也用反科学的邪教命题,昧着黑心,喪尽天良,睜着眼睛,不承认实验事实!无耻达极的否定了客观实验事实!!!构成世界司法史上迫害发现自然规律的罪恶行为!!!
我要举报!并把此举报在luomq.com网站上向全人类公示喊冤!指名道姓的揭露这些执法违法的无耻之徒对我的迫害事实,以示我反腐败的不屈形象!!!
罗马教皇,能拿出勇气,为相隔四百年的伽利略,发现规律的冤案平反!中国的法庭能否为我(雒茂泉) 发现规律的冤案平反呢?全人类视目以待!我这位76岁半的名牌物理学家(仅举一例:中国国务院网络局,指导创建的《中国网站排名》网,这个最有权威的网站,在物理分类中,向天下人推荐个人物理成绩的荣耀,时至当今,我是独一无二的的人物。上网搜”雒茂泉”即可找到我这个光荣排名。在《科学家》、《风云人物》、《人物历史》等形态中,世界网站的编辑们,把我的照片和世界一流的科学名人的照片,许多国家元首:如胡锦涛,布什,毛泽东等等人物的照片,并列着向天下公示,我有下载资料在案)。
我站在地球東方向世界高喊!天下迟早会有人,为我的冤案平反的!平反只是迟早的事,不会永远不能平反!!!现实的这些腐败分子状态——反而使我的创新,在全世界媒体海洋中大放光芒!!!我无愧一代科学家的声誉!
我不甘心在腐败分子面前倒下去!我要呐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举报人:雒茂泉